第一条建材工业科技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在-1建材的局科技发展处。基金办的职能是参与确定基金使用原则,制定和修订基金管理办法,编制《科技基金项目指南》,负责科技基金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管理以及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局直属科研院所的经费实施业务指导。第二条研究机构根据《基金项目指南》和本单位业务方向安排基金项目。
第三条《基金项目指南》是根据建材产业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明确基金在一定时期内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由-1建材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局科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四条建材行业内科研、设计、高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基金项目指南》申请项目,也可几个单位联合申请项目。
6、 国家 建材局关于加强 建材科技管理中专利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材行业的技术进步,加强专利管理在科学研究中的作用,提高科技决策的科学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建材行业科学研究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1建材局”)科技发展司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三条-1建材局直属科研设计单位和高校附属科研管理机构作为本单位专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专利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局科技发展司的指导。
7、 国家 建材局建筑材料行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前言第一条《建材工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国发[1986]59号文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建材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建材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第二条只有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才能按规定给予奖励。
可行性:指方案和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只指出问题的现象或只提出建议和想法的名称而没有具体解决问题的方法的,属于一般性意见,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效益:指项目实施后能带来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第三条企事业单位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中具有改进和创新因素的方法和措施,实施后对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效率、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明显效果和作用的,可以作为合理化建议予以奖励。
8、 国家 建材局建筑材料工业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材行业(以下简称“建材 industry”)计量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材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建材企事业单位。第三条建材工业计量的任务是为科学研究和设计、生产控制、企业管理和经济核算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数据,以保证工业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降低材料消耗,实现安全生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工业局(公司)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工业计划建材。局(公司)应有一个归口管理计量的部门,并配备专门人员。市、县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有专人管理计量工作。第五条建材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与科研、设计、生产和经营管理相适应的统一集中的计量机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计量管理机构;小型企业应配备管理人员。
9、 国家 建材局 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促进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任务的相关部门或研究单位。第三条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负责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第二章成果验收管理第四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所列项目的成果验收。
第五条申请组织验收的程序本计划项目按计划要求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政策法规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并提交完整的成果资料一式五份。材料包括:研究报告(总报告、分报告)、专题论证报告、专题调研报告、计算机程序和软件、工作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成果采用单位报告及相关背景资料。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项目主持单位应与协作单位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验收申请。
10、 国家 建材局 建材行业科技基金项目评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材科技基金在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增强科技发展后劲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使基金评价工作科学、合理、准确,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材行业科技基金项目评审是对项目的科学意义、学术思想、论证依据、研究内容和目标、技术路线、研究实力、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第三条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1 建材局)负责建材行业科技基金项目的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