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公共照明设备和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设施、场地等,:绿化和小品(如凉亭、水池和喷泉、公共座椅)等,消防规划必须包括公共消防设施的详细建设内容,公共设施是指由政府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供公众使用或者享用的公共建筑或者设备。
一是居住区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机构及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甲类)。在房地产开发中,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叫“千人指标”,是指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中以每千居民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作为城市公共设施的控制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在北京,一般来说,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和医疗,公共消防设备、消防楼梯和通道,本文主要讨论公共工程设施的安全维护。公用工程设施的完整设计和配置直接关系到化工厂运行和操作的安全性,公共工程设施的各种资金不仅对化工厂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极其重要,而且这些资金的错误往往是化工厂事故或伤害的根源。